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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最高奖励30万元 主导制修订最高每项奖励50万元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17

绍兴近日发布《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8个政策。其中提出,

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奖励10万元。
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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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深入推进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加快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待省出台产业大脑建设及应用专项政策后,出台相应市级政策。推进未来工厂建设,对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奖励企业50万元。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奖励10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公司,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奖励3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100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

(四)鼓励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5G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20〕4号)。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五)推进集群强链建设。实施“双十双百”集群培育行动,对年度评为“领先集群”的,奖励核心区所在政府50万元;对年度评为“领先产业链”的,奖励核心区所在政府20万元。

(六)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

(七)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2.0版。对当年列入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业试点标杆区、县(市),奖励2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奖励40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八)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100万元。整合和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建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九)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营收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十)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奖励园区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十一)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大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十二)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十三)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8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

(十四)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省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奖励15万元。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

(十六)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根据《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实行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七)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奖励2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奖励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十八)加快智能制造提升。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诊断费用全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新设且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的,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九)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奖励10万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二十)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二十一)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二)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三)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5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奖励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五)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产品获评“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六)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二十七)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八)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

(二十九)支持企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十)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奖励30万元。

(三十一)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给予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给予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  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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